为积极做好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工作,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,以及本基金会的章程,特制定本接受捐赠办法:
一、本基金会接受海内外各界团体及人士给予的捐赠。
二、海内外个人、企事业(包括国内三资企业)给本基金会的捐赠款,给予“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”,纳税人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三、海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进口物资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本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,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,包括颁发荣誉证书、荣誉纪念品和媒体宣传等;对推动捐赠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,也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待遇。
五、凡捐赠的单位和个人,均编号登记,发给捐赠证书,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,000元以上的个人发给荣誉证书;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荣誉纪念品。
六、海内外各界人士凡捐赠款额达30万元以上者,可作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,担任理事会理事;捐赠100万元以上者,邀请担任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或顾问。
七、本基金会将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,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。
八、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,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、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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